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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80621/2018-1428152 信息分类(主题/组配/体裁): 农业、畜牧业、渔业/政府办公室文件/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8-06-15
文号: 东政办发〔2018〕37号 关键词: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东海县2018年畜禽养殖集中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概述: 关于印发东海县2018年畜禽养殖集中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海县2018年畜禽养殖集中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有关单位:

《东海县2018年畜禽养殖集中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23

 

东海县2018年畜禽养殖集中整治活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精神,落实省“263”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进一步促进东海县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打造“美丽乡村”,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现结合我县畜禽养殖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一)对全县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所进行关闭拆除。整治重点:村庄、学校等人口密集区域;高速及国省干道专项整治区域;主要河道、水库“三乱”整治区域。

(二)对非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户)进行规范整治。

(三)对“263”行动重点督办的养殖场加大整治力度。

(四)对2017年关停搬迁的122户规模养殖场(小区、户)进行“回头看”。

二、整治时间

2018525日至725日。

三、整治原则

(一)全面整治,重点突出。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整治工作范围,突出整治工作重点,倒排时间节点,实行网格化监管,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对于整治范围内必须拆除或者关停搬迁的养殖场(户)坚决予以处置到位;对具备整改条件的,要签订整改协议,限期整治到位,限期内不能完成的,要及时拆除或关停搬迁。

(二)属地管理,部门配合。各乡镇(街道、场)、 开发区要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整治目标,切实推进本辖区内的整治工作。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业务的指导工作。

(三)依法依规,加大处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在整治范围内的养殖场(户)予以拆除或关停搬迁。拒不配合的,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在强化各养殖场属地管理责任的同时,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密切协作,严格查处畜禽规模养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四、整治要求

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拆除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兼顾非禁养区内小散畜禽养殖场(户)的整治工作,对群众举报、环境影响恶劣,偷排、直排、漏排,违建、无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必须纳入依法整治、严肃查处,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进行拆除或关停搬迁,使我县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得到根本解决,提升全县畜牧业绿色发展水平,为实现我县城乡居民“清水梦”,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理念,着力营造宜居宜业生态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

对县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按《关于印发东海县畜禽养殖区布局规划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1760号)执行。对2017316日之后,禁养区内新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户)一律关闭拆除。

(二)限养区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对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依法全面规范整治,按照畜禽粪污整治达标处理要求,建设相应的沼气发电设施、沼气发酵池、场内贮粪池、田头调节池、堆粪棚(场)、污水沉淀池、雨污分流设施、氧化塘、异位发酵床、干湿分离机、专用运输车辆、粪污管道等处理设施设备。不能建成达标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予以关闭拆除。

(三)适养区畜禽养殖场(户)依法整治

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适养区饲养畜禽品种、规模。建设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种类、容量及生产工艺等必须满足养殖生产雨污分离、粪污减量化收集与存放、无害化处理、转运等需要。收集处理的粪尿、沼渣沼液等必须落实农牧结合、林牧结合或第三方处理循环利用等措施,进行粪污综合利用,实现达标排放。

(四)规范后续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建设

今后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等制度。违规建设的畜禽养殖场(户)一律按违章建筑予以关闭拆除。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525-65日)。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要根据县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摸底排查,列出治理清单,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联系人:季佩东,电话:87796090)。对漏报、瞒报、隐报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要根据清单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明确时间节点,落实相关责任。

(二)集中整治阶段(66-715日)。全面开展畜禽整治关停搬迁工作。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要组织精干力量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对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及相关设施组织拆除,属于治理范围的养殖场(户),按治理要求进行治理。各相关部门要对整治搬迁工作积极配合,依法行使职责,加大处罚力度。各供苗企业在整治搬迁期间不得向列入整治搬迁名单的养殖场(户)提供种苗。

(三)检查验收阶段(716-725日)。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依据《关于印发东海县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调整优化和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201762号)文件要求进行自查,整治合格后,报县指挥部验收。县指挥部将对初验结果进行复核,整治合格的,报县政府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在进行追责的同时,要继续加大整治力度,直至验收合格。

六、部门职责

监察委:督查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推进力度和进度。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社会影响,或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林业局:牵头协调各部门推进工作。组织开展县内养殖场摸底工作,对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排定的各类养殖场清单进行审核备案。及时汇总各乡镇、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并上报。对列入整治范围的养殖场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进行指导和服务等。

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林业局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范;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报告书类畜禽养殖项目的环评审批,指导各类畜禽养殖项目的登记备案工作;依据职责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牵头对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及设施未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超标、未按规定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进行查处。

财政局:协助研究方案,保障工作经费使用。

水务局:负责对列入整治的重点河道、重点水源地的巡查督查,对存在利用河道进行养殖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国土资源局:协助清理工作,对存在违法用地的养殖场进行依法查处;在乡镇调整养殖用地过程中给予相关指导。

公安局:对暴力抗法的违规人员依法处置,全程做好整治安全保障工作。

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宣传发动养殖场尽快自关自迁。根据整治工作意见的要求,向养殖场(户)送达限期关闭、整治通知,签订相关协议,负责督促完成本辖区养殖场(户)按期关闭任务,需要联合执法的,及时与县整治领导小组衔接,并按要求完成其他整治工作和长效管理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政府成立由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的督查组,负责督促、指导、协调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作为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体制,健全监管体系,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二)加大投入、强化督查。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养殖场(户)关闭搬迁补偿方案。县政府将根据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完成情况给予奖补。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工作进展进行督导检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对整治不力的乡镇将约谈主要领导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三)控量提质,落实长效。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度。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要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场区域,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结合实际,科学规划,严格控制畜牧养殖,严把审批准入关,杜绝未经审批抢建、乱建养殖场现象。

(四)依法打击,加强监管。要认真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手段,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法治轨道。建立环保、农业、国土、水务等执法部门协作机制,采取联合执法、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管等多种形式,开展统一、集中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顿行动,解决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大力普及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畜禽养殖整治的规划设计、治污减排、监督举报等,共建蓝天碧水的幸福家园。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