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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刻吸取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教训,消除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危险因素管控能力,保持我县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连云港市安监局《2018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连安监〔2018〕6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刻吸取近年来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教训,认真贯彻执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建立有限空间企业管理台账,全面细致排查治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强化工贸企业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严厉打击有限空间违规作业行为,有效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整治范围

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三、整治重点

(一)企业进行有限空间排查、风险因素辨识和管理台账建立情况。

(二)企业建立和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情况。

(三)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四)企业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培训情况。

(五)企业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六)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演练情况。

(七)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是否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是否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八)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情况。

(九)检测时记录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经检测人员签字后检测记录的存档情况。

(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4月15日至5月15日)

1.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一是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排查辖区内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填写《2018年东海县有限空间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5月15日之前报送县安监局;二是对辖区内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三是对辖区内所有造纸和酱腌菜生产企业以及有附属污水处理系统的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进行验收。

2.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模以上企业要结合工作要求,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专项整治方案,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召开会议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其他企业按照《企业自查表》逐项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发现隐患问题建立隐患台账和制定整改计划,做到“一隐患一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工作情况和《企业自查表》。

(二)检查和核查阶段(5月15日至6月15日)

各单位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开展检查和核查。一是重点排查确认企业有限空间数量、部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以及采取的管控措施,建立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企业监管台账,形成“一地一册,一企一档”,对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或易使人窒息有限空间部位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二是严格按照《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表》开展执法检查,对自查自纠不认真、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下达整改指令督促整改,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或不采取措施的要上报安监局。三是对造纸和酱腌菜生产企业以及有附属污水处理系统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进行逐项核查,确保企业全面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要求。

(三)全面复查和总结阶段(6月15日至7月20日)

各单位要对辖区内企业隐患整改情况全面开展复查验收,督促企业隐患整改到位。县安监局将适时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督导抽查,对工作部署不到位、摸底排查不彻底、监管台账不建立、宣传培训不开展、执法检查不严格、现场验收走过场的单位和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问题的企业进行通报。各单位要全面总结分析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7月20日前将专项工作总结报送县安监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谋划专项整治工作。要进一步提高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重要性认识,认真对照《通报》查问题、找不足、补短板。要切实拿出过硬措施,采取组织参观示范企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帮助中小企业开展排查有限空间部位及数量、确定主要有害因素、制定管控措施,建立规范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工作,稳扎稳打,使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单位要总结先进经验并推广,今年内每个单位要完成1家典型企业的培育任务。

(二)严格执法检查,跟踪闭环企业隐患整改。各单位要加大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坚决克服“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现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加强跟踪督办整改,确保实现闭环管理。对不落实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要求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组织开展培训,提升风险防范意识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要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思想意识,督促企业经常性开展安全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使员工掌握有限空间作业风险、作业要求和应急处置方法,防止盲目施救。督促企业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等工作,夯实工作基础,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附件:1、2018年东海县有限空间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自查)检查


附件1

 

2018年东海县有限空间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所属行业

企业规模

有限空间个数

是否存在污水处理系统

法人代表

手机号码

 

 

 

 

 

 

 

 

 

 

 

 

 

 

 

 

 

 

 

 

 

 

 

 

 

 

 

 

 

 

 

 

 

 

 

 

 

 

附件2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自查)检查表

 

执法检查(自查)单位(盖章):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序号

检查项目

执法依据

执法(自查)情况

1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2

工贸企业应当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3

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5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7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其他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注:本表的第1、2、3项检查项目,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果检查时发现问题,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